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系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比工作,規范評比程序,細化考評體系,根據學?!段錆h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體系改革實施辦法》(武大研字﹝2016﹞24號)、《武漢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武大研字﹝2016﹞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系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范的獎學金,專指武漢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第三條 為了更好地發揮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激勵和導向作用,促進評比工作的科學化,本細則在嚴格遵照學校有關文件和通知精神基礎上,結合歷年我系評比工作實際,對《試行細則》進一步細化、明晰和補充。
第四條 我系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比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確保嚴謹、規范、有序實施。通過獎學金評比,引導我系研究生在思想道德、學習科研、專業實踐、綜合素質諸方面協調發展。
第五條 獎學金評比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工作,參評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應客觀真實,不得弄虛作假。對于提供虛假材料的個人,將給予全系通報批評,并取消該生參評學年度各項評獎評先資格。
第六條 對在遵紀守法、消防安全、考風考紀和學術道德方面有處分或不良行為記錄的申請人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該生參評學年度各項評獎評先資格。
第七條 獎學金評比工作,實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原則。參評班級應嚴格按照學校規定和本細則要求,組織開展本班的測評工作。
第八條 休學、退學、按學制本應畢業而未畢業的研究生不計入參評人數,并且不能參評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比工作采取研究生自愿申報、自我評估、導師確認、班級測評、院系審核的程序進行。所有提交材料應經申請人導師簽字確認。各班級初評結果應在全班公示,院系審核結果應在系網站公示。
第十條 系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領導和組織獎學金評比工作,按照班級符合參評條件的基準人數和學校、系規定的評獎原則,分配獎學金名額;對各班評比工作和初評結果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參評班級在班長組織下,以班級為單位開展獎學金評比工作。各參評班級成立評議工作小組負責本班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議、匯總、公示和上報工作。各班應在本班民主推選不少于3名同學作為工作小組成員。對于測評工作中出現的爭議問題,應在班長主持下,由工作小組在全班范圍內開展民主決議。
第三章 評比對象及條件
第十二條 我系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比對象: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用于獎勵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武漢大學在籍且基本學制年限內的全日制非定向就業研究生,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次計劃和高層次人才強軍計劃定向研究生。本辦法適用于2015年秋季及以后入學的研究生。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學業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學業獎學金。
第十三條 我系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四)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十四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情況的,學業獎學金暫停發放或進行相應調整:
(一)碩博連讀研究生退出碩博連讀的,自批準之日起退還碩士基本學制年限內獲得的博士生學業獎學金差額部分,以及博士階段獲得的所有學業獎學金;
(二)研究生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暫停發放學業獎學金;
(三)更改培養方式的研究生,自批準之日起不予發放學業獎學金,并退還研究生階段已發全部學業獎學金。
(四)研究生因故退學、轉學(轉出)或其它原因終止學業者,從注銷學籍之日起,須退還所在學年未完成學習階段的學業獎學金。
第十五條 我系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名額分配,在執行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比原則基礎上,向先進班集體和優秀黨支部適度傾斜。
第十六條 當年入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方法按照每年實際情況變化,有院系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確定評選方案,其他年級研究生按照下列測評指標、評比程序進行評比。
第四章 測評指標
第十七條 獎學金評比的各項計分考評時間跨度為,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
第十八條 我系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比采用計分制進行。
博士研究生優秀獎學金計分:A思想品德,占10%;B科學研究,占60%;C學習成績,占10%;D社會活動,占20%。
碩士研究生優秀獎學金計分:A思想品德,占10%;B科學研究,占50%;C學習成績,占20%;D社會活動,占20%。
各項得分按照最高分加權計算。
第十九條 平均學習成績計算公共課和其它培養單位認定的課程成績。
平均學習成績的計算:
平均學習成績C=X/Y
其中 X=各課程學分乘以相應課程成績的總和
Y=課程學分的總和
課程成績中,計分A+相當于95分,A相當于90分,A-相當于85分,B+相當于80分,B相當于75分,B-相當于70分。
第二十條 思想品德計分標準
30 |
20 |
15 |
10 |
3 |
說 明 |
|
思 想 品 德 |
獲 國 家 級 表 彰 者 |
獲 省 級 表 彰 者 |
1.校黨委、校行政發文表彰者; 2.獲縣級及以上地方政府表彰者。 |
1.學校職能部門發文表彰者; 2.學院(直屬系)黨委(總支)發文表彰者。 |
受培養單位研工組表揚者。 |
1.在沒有違紀違規違法的情況下,所有參評同學一律先計算基礎分6分。 2.各級表彰均應屬思想品德方面;受表彰者須出示表彰文件或證書證明; 3.同一事跡受不同級別表彰者,以最高分計,不累加;受培養單位研工組表揚加分累計不得超過9分; 4.見義勇為、助人為樂需提供依據證實; 5.各項可累積加分,但應根據實際情況控制上限。 |
第二十一條 科研成果獲獎計分標準
獲獎等級 |
作者得分(分/項) |
備 注 |
|
國家級 科研成果 |
一 |
80 |
1.第一作者和評獎人單位應明確為武漢大學,否則不加分。 2.同一科研成果獲不同級別獎勵,取最高分計,不累加。 3.若該科研成果只有一位作者,則享受該成果全分。 4.若科研成果是合作項目,同學與本系老師兩人合作(排名第一或者第二)均算全分;若兩位及以上同學合作,則同學合作成果根據作者先后順序,排序第一的同學在單獨獲得總得分20%的基礎上,與所有成員一同平分剩下的80%。 5.若獲獎科研成果公開發表,取最高分計,不累加。 6. 獲國家發明專利成果應有專利證書,若該專利獲得其他科研獎勵者,以最高分計,不累加。 |
二 |
60 |
||
三 |
40 |
||
?。ú浚┘?/span> 科研成果 |
一 |
30 |
|
二 |
25 |
||
三 |
20 |
||
校(市)級 科研成果 |
一 |
15 |
|
二 |
10 |
||
三 |
5 |
||
國家發明專利 |
20 |
第二十二條 科學論文及著作計分標準
項 目 |
計 分(分/篇) |
說 明 |
|
科 研 論 文 類 計 分 |
SCI、SSCI收錄論文(源刊) |
40分/篇 |
1.論文及著作(含會議論文、參與項目)加分實行代表作制,若參評研究生代表作為cssci刊物及以上刊物則無篇數加分限制;若參評研究生代表作為cssci以下的普通刊物原則上不超過2篇(項)。 2.同學為獨著或同學與本系老師兩人合著(排名第一或者第二)均算全分;若兩位同學與本系老師合著,則同學合作成果根據作者先后順序按7:3比例分配得分;若為三位同學合著,則合作成果根據作者先后順序按6:3:1比例分配得分。排名第四及以后作者不能分享該論文得分。第一作者和評獎人單位應明確為武漢大學,否則不加分。 3.同一論文被不同刊物收錄(轉載),以最高級別刊物加分,不累加。 4.所有成果加分均應有書籍原件證實,否則不得加分;參編、翻譯著作文字在2萬字以下的,不得加分。 5.會議宣讀論文必須有錄入該文的大會議程和論文集(論文集光盤);收入論文集的必須有論文集(論文集光盤),否則不予加分。同一論文在不同的學術會議上宣讀或收錄,計最高分,不累加。 6.博士論壇、學術沙龍主辦人取3人以內,根據作者先后順序按6:3:1或7:3比例分配得分。 |
國家權威期刊發表的學術論文 |
40分/篇 |
||
A&HCI、EI、ISTP、ISSHP收錄論文 |
25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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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理論版刊登的學術論文 |
30分/篇 |
||
CSSCI收錄的學術論文 |
15分/篇 |
||
統計源刊發表的學術論文 |
5分/篇 |
||
省級學術刊物發表的學術論文 |
5分/篇 |
||
《武漢大學研究生學報》發表的學術論文 |
5分/篇 |
||
一般學術刊物發表的學術論文 |
3分/篇 |
||
獨自出版學術專著 |
40分/部 |
||
獨自出版學術譯著 |
30分/部 |
||
參加翻譯學術著作達5萬字以上 |
10分/部 |
||
參加翻譯學術著作達2萬至5萬字 |
5分/部 |
||
參加編著學術著作達10萬字以上 |
15分/部 |
||
參加編著學術著作達5萬至10萬字 |
10分/部 |
||
參加編著學術著作達2萬至5萬字 |
5分/部 |
||
在學校和系里認可的國際性學術會議上宣讀的論文 |
10分/篇 |
||
在學校和系里認可的全國性重要會議上宣讀的論文 |
6分/篇 |
||
在其他會議上宣讀的論文 |
3分/篇 |
||
收入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會議出版論文集的論文 |
5分/篇 |
||
主辦博士論壇、學術沙龍等科研活動 |
博士論壇3分/場 學術沙龍2分/場 |
第二十三條 社會活動計分標準
獲獎等級 |
先 進 集 體 |
社 會 活 動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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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干部 |
其他干部 |
其他學生 |
學科競賽 |
非學術論文 |
社會實踐 掛職鍛煉 |
文體活動 |
|||||
社 會 活 動 與 文 體 活 動 |
國 家 級 |
一 |
14 |
13 |
11 |
80 |
20 |
20 |
15 |
1.各加分項目應有相關文件、證書、原件或證明予以證實,否則不予認可。未設獎勵名次的獎項按同級別的最高等級計分。 2.先進集體指先進黨支部、優秀班集體等。同一集體因同一原因獲不同“先進集體”稱號,取最高分,不累加。 3.先進集體中主要干部為班長、團支書、黨支部委員,其他學生干部為班委、團支部委員,其他學生為該集體中的其他學生,得分計入社會工作得分中。 4.學科競賽、文體活動若為團體,根據團隊先后順序,排序第一的同學在單獨獲得總得分10%的基礎上,與所有成員一同平分剩下的90%。 5. 同一文體活動獲不同等級獎,計最高分,若為不同項目,可累加。 6. 非學術論文指社會調查報告、社會實踐報告、關于學校建設性意見報告、散文和詩歌,本項計分實行代表作制,總數不超過4篇;通訊、簡訊等不計分。 7.社會工作計分視學生干部的實際工作情況給分,由院系評審領導小組確定;兼任多項學生工作職務者計最高分,不累加。 8.因解職、辭職、免職使任職時間不足一屆2/3的干部不予加分,增補、升任的干部按任職時間在2/3以上的職務計分。 9. 參加研究生工作部、校團委組織的社會實踐、掛職鍛煉且受到表彰者獲得相應加分;按課程要求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和參加學校有關部門組織的“三助”工作的,不應加分。 |
|
二 |
13 |
12 |
10 |
70 |
14 |
||||||
三 |
12 |
11 |
9 |
60 |
13 |
||||||
省 部 級 |
一 |
12 |
11 |
9 |
50 |
15 |
15 |
12 |
|||
二 |
11 |
10 |
8 |
40 |
11 |
||||||
三 |
10 |
9 |
7 |
30 |
10 |
||||||
校 市 級 |
一 |
10 |
9 |
7 |
20 |
5 |
5 |
9 |
|||
二 |
9 |
8 |
6 |
15 |
8 |
||||||
三 |
8 |
7 |
5 |
10 |
7 |
||||||
院(系)級 |
一 |
6 |
5 |
3 |
8 |
2 |
2 |
3 |
|||
二 |
5 |
4 |
2 |
6 |
2 |
||||||
三 |
4 |
3 |
1 |
3 |
1 |
||||||
社 會 工 作 |
|||||||||||
12 |
優秀:9 良好:7 合格:5 |
5 |
優秀:5 良好:3 合格: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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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究生會正副主席、秘書長 校博士生分會主席 研究生學報社社長 |
院系研究生會主席 系博士生分會主席 研究生學報社副社長、主編 學院(直屬系)研究生黨支部正、副書記 校博士生分會副主席、秘書長、部長 校研究生會副秘書長·、部長 |
校研究生會副部長 系研究生會副主席、秘書長、部長 校博士生分會副部長、副秘書長 研究生學報社副主編 班長、團支部書記 學院(直屬系)研究生黨支部組織、宣傳委員 |
系研究生會副部長 校研究生會、博士生分會工作人員 研究生學報社編輯 團支部委員 班委委員 |
第二十四條 同一文章被不同級別刊物收錄或轉載,以最高級別刊物分值計算,不得累加。其中,被SCI、SSCI、A&HCI、EI、ISTP、ISSHP索引的文章,須參評者本人出示由我校圖書館開具的論文檢索報告。
第二十五條 發表在紙質刊物上的文章,應提供作品復印件,并詳細列舉文稿的名稱、作者姓名、刊物名稱及期數;發表在網絡媒體上的非學術類文稿,應列出稿件的具體網址,并提交文檔截屏圖的打印件。
第二十六條 擔任校級學生組織負責人的履職績效評分由校團委下達打分建議后,委托我院分團委考核評議。擔任院級學生組織工作的任職評分,采取逐級打分的原則。系研究生會主席團成員、學生社團負責人、黨支部負責人的職務評分,由系學生工作辦公室根據績效考核打分;系研究生會各部部長、各班班長的職務評分,由系研究生會主席團草擬打分建議,報系學生工作辦公室審定;其他學生職務任職的評分由相應研究生組織負責人草擬打分建議,由系研究生會主席團匯總,報系學生工作辦公室審定。兼任多項學生工作職務者計最高分,不累加。
第二十七條 各項評比指標的測評,均應由參評人提供相關原始證明材料。其中,國際級、國家級、?。ú浚┘?、省廳(市)級加分項目,應出具蓋有相應級別單位印章的證明或證書,單位級別由評比工作小組認定;校級加分項目,應出具由我?;蛳鄳毮懿块T簽章的證明或證書;院系級加分項目,由院系研究生工作職能部門匯總印發各參評班級工作小組。各級民間組織、學生團體出具的證明或證書,不能作為加分依據。
第五章 評比程序
第二十八條 下發通知。根據學校工作部署,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部署評比工作,分配評比名額,下發評比通知。
第二十九條 個人自評。工作小組組織本班研究生據實做好個人總結及自評工作,填報《社會學系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及評議表》,并按規定時間上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班級測評。工作小組嚴格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對參評學生的提交的材料進行匯總和測評,測評結果在班級內部進行公示。公示至少應有2天異議期,公示期異議受理人為各班班長。參評人在公示期結束后,不得再行補充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院系審定。領導小組審核初評結果,在社會學系系網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條 上報學校。公示期滿后,院系將審定名單上報校黨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系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武漢大學社會學系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